又查,在上述商品条码被注销后,当事人于2021年8月13日,接着使用标识上述商品条码的包装袋灌装并销售1400袋“农家香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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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经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有两辆叉车正在使用,其中一辆合力叉车由驾驶员陈正伟驾驶,正运输水泥料斗。经查,该车铭牌上有“车型:CPC050,门架型式:M300,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另一辆叉车由陆汉清驾驶,检查时正使用该叉车运输钢筋。该叉车车架后放有一牌照,该牌照标识有:“场内 苏F?F1287”等字样。检查现场,当事人未能向本局提供上述两辆叉车的有效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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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1年2月份前后,从上门推销的人员处分别以160元/瓶、200元/瓶、600元/瓶的价格购得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8瓶、洋河蓝色经典梦之蓝(M3)1瓶、五粮液3瓶用于销售,至检查当日,上述白酒未有销售。当事人涉案白酒进价明显低于市场销售价格,当事人不能说明涉案白酒的供货者,进货时未索取进货凭证,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涉案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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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为如皋金科世界城居住小区的前期物业,且如皋金科世界城居住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如皋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皋政办规〔2020〕1号)文件要求,自2020年10月1日起,如皋市居住小区的地下车位汽车停放费的最高限价为20元/车位.月。2021年3月23日前,当事人一直按30元/车位.月的标准向如皋金科世界城居住小区业主收取地下车位汽车停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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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做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白酒堆放处发现以下待销售白酒:12瓶洋河蓝色经典梦之蓝M6+酒、4瓶洋河蓝色经典梦之蓝M6酒、4瓶洋河蓝色经典梦之蓝M3酒、4瓶洋河酒蓝色经典天之蓝酒、6瓶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酒,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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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年8月12日的蜜桔进行抽样,2021年7月22日,我局收到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QZSJ202108024《检验报告》,经抽样检测,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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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销售的大白菜进行抽样检测,2021年9月9日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QZSJ202108126《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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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饰品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报告编号为:J2102038和J2102039)的检验检测报告,判定当事人2021年6月23日销售的足金戒子和足金合成立方氧化锆挂件经抽样检测,其中:足金 合成立方氧化锆挂件经检验,项目标识项目不符合GB11887-2012《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GB/T16552-2017《珠宝玉石 名称》、GB/T16553-2017《珠宝玉石 鉴定》、GB/T31912-2015《饰品 标识》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足金戒子经检验,样品项目不符合规定标准GB/T31912-2015《饰品 标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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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0日,我局委托如皋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9月1日,我局将如皋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2021JDCC0800《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涉案批次韭菜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腐霉利”不符合GB2763-2019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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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千翠湖健康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设计、制作一期以教育为主题的广告,用于在逸璟园项目微信公众号上进行推送,2021年7月27日,当事人安排工作人员到位于如皋市东陈镇山河社区居委会十五组的逸璟园项目现场,设计、制作并发布了涉案广告。又查明:当事人在广告中标注“如皋中学2020年高考本一录取率是98.7%,221录取率70%”等内容,上述数据为当事人引用如皋中学微信公众号内容,当事人为扩大广告的影响力,将上述数据的来源标注为“源自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宣传,且当事人在设计、制作广告后,未经南通千翠湖健康发展有限公司审核,发布于相关微信公众号平台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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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饰品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报告编号为:J2102040和J2102041)的检验检测报告,判定当事人2021年6月23日销售的足金项链和金750玉髓耳饰经抽样检测,其中:足金项链经检验,样品标识项目不符合GB11887-2012《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GB/T31912-2015《饰品 标识》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金750玉髓耳饰经检验,样品珠宝玉石名称项目不符合GB/T16552-2017《珠宝玉石 名称》、GB/T16553-2017《珠宝玉石 鉴定》标准,珠宝玉石标识项目不符合GB/T16552-2017《珠宝玉石 名称》标准,样品标识项目不符合GB11887-2012《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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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当事人从一外地口音销售商处以5000元/辆的价格购进2辆无3C认证的电动四轮车。2021年5月7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剩余上述电动四轮车1辆待进行销售;且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上述电动四轮车的3C认证、获工信部机动车准入许可、电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随车附有车辆一致性证书等材料。
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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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为2019年3月4日,登记住所为南通市如皋市九华镇营防居六组。当事人使用的案涉叉车原本的使用地点为苏州市相城区,随当事人公司搬至现有场所后,一直未依法申请检验。2021年8月5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案涉叉车处于未经检验的状态,且正在操作叉车的人员并未取得相应的叉车作业资格,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案涉叉车进行了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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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如皋市九华镇郭洋村卫生室做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药房货架上发现的7盒白云山?对乙酰氨基酚干混悬剂系当事人于2020年8月11日从华润南通医药有限公司处购进,用于为病人提供诊疗服务。上述7盒白云山?对乙酰氨基酚干混悬剂有效期至2021-03-18,并与其他有效期内的药品一起混放于经营场所药房内的货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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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12年购进并安装了案涉两台电子汽车衡(汽车衡也被称为地磅),安装之后便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0月26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案涉两台电子汽车衡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范畴。但当事人自2019年起,均未对案涉两台电子汽车衡进行强制性检定,至2021年10月9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在使用案涉两台电子汽车衡用于粮食购销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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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6日,执法人员对钱慧(营业执照注册号:)(已另案处理)用于销售的3卷标注商标为如缆,如皋市华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型号为60227EC01(BV)450/750V,截面为1.5mm2,长度为95m,执行标准为GB/T5023.3-2008,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15日的电线进行抽样检验。上述电线经如皋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导体直流电阻(20℃)不符合GB/T5023.3-2008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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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发现3卷标注商标为如缆,如皋市华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型号为60227EC01(BV)450/750V,截面为1.5mm2,长度为95m,执行标准为GB/T5023.3-2008,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15日的电线在售。执法人员随机抽取其中一卷,截取15m用于检验,15m用于备样。上述电线经如皋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导体直流电阻(20℃)不符合GB/T5023.3-2008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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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8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对如皋市亚科食品经营部网上销售的方便玉米糁进行抽样检测,2021年8月5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出具了NO:(2021)食检字第SC21-0754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霉菌项目不符合GB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Q/RGKS0001S-2020《冲调速食系列》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抽样检测的方便玉米糁标称生产商为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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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1年3月15日自外购进整猪置于经营场所内对外分割销售,2021年3月15日,西皋市场金小峰自当事人处购买猪肉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2021年3月16日,我局依法委托广电计量检测(合肥)有限公司对金小峰销售的上述批次猪肉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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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0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如皋市百家好超市经营的姜进行抽检。2021年5月25日,本局收到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21F0511009的《检验报告》,报告数据显示如皋市百家好超市销售的姜不合格。经调查,如皋市百家好超市所售不合格姜系当事人2021年5月10日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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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接信访件称,投诉人于2021年6月28号在淘宝平台购买了佳禾有机生活店铺的脾土山药小馒头发现该产品为三无产品,商品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2021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经营者承认该“脾土山药小馒头”是自己销售,同时确认了该商品的外包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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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吴窑镇吴窑居龙游路吴窑佳园小区31-35号的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2袋“莲蓉酥”,其外包装上标注有“制造商:洛阳市日盛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河南省洛阳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046”、“净含量:300克”、“保质期:6个月”、“2021年1月22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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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从2018年3月份开始,委托中企南通分公司在上述门户网站发布了含有“成为了江苏保安行业的领头羊”和“服务网点 南通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苏州分公司 无锡分公司 常州分公司 张家港分公司”等内容的广告。以上内容由当事人提供,中企南通分公司进行设计、整合,提交当事人审核后在上述门户网站对外发布。当事人提供了苏州分公司营业执照,没办法提供别的资料佐证上述广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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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3号,当事人自上门兜售的游商处购进标注有“立邦专业辅料 立邦光面内墙腻子粉 净含量:20kg 效果细腻 容易打磨 附着力强”内容的“立邦光面内墙腻子粉”160袋,由该游商送至上述沈瑞平别墅小区车库。截至案发,当事人的工人已使用2袋上述“立邦光面内墙腻子粉”用于沈瑞平别墅装潢;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上述“立邦光面内墙腻子粉”的质量合格证、购进票据及经销商的相关资质。2021年8月16日,上述“立邦光面内墙腻子粉”经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并非该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为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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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6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如皋市下原镇惠业路8号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现场打开网页链接:,对网页上“ 分体雨衣定制厂家 常年出售国外儿童雨衣 黑胶涂层电动车连体雨衣 警察POLICE 昆山城管”等内容做了确认,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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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口放置有两幅广告牌,南侧一幅上有:“水果皇后 富硒之王 无花果显著功效 √防癌抗癌√降血糖降血脂√润肠通便√健脾开胃√利咽消肿√美容养颜√帮助消化”等信息;北侧一幅上有:“天然有机 绿色富硒”等信息。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本局执法人员发现500张广告贴纸A和500张广告贴纸B。广告贴纸A上有内容:“选择永康,拥有健康。富硒之王,永康打造。”等;广告贴纸B上有内容:“永康无花果基地 无花果功效 天然防癌,有效防癌 美容养颜,健康排毒 延迟饥饿,减肥塑身 降脂降糖,保护心脏 天然泻药,防治痔疮 食疗补钙,强健骨骼 无花而果,滋阴补阳”等。当事人没办法提供其广告内容上对无花果的性能、功能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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