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厂2吨液氯钢瓶秤,自来水厂控制加氯电子秤专用来
为进一步营造诚信计量和放心消费环境,近期,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海鲜经营商户开展了计量作弊行为专项监督检查,查处了计量不准、使用“鬼称”以及使用未经检定(不合格)秤等违法行为。
6月15日,执法人员在某大型农贸市场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某海鲜经营店铺门口摆放着一台电子计价台秤用以鱼类产品贸易使用。执法人员将5千克基准砝码放置于电子计价台秤上,显示5.00千克,执法人员操作该秤显示屏相关按键,按“M1”,重量显示6.45千克;按“M2”,重量显示6.00千克;按“M3”,重量显示5.50千克;按“M4”,重量显示5.25千克;按M5、M6、M7、M8重量显示5.00。
经南通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该秤有作弊改装程序,检定为作弊秤。该秤在原程序主板旁边加装一个作弊程序主板,并设置了程序密码,输入密码后会进入作弊程序,进而调节称重准确度。执法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6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海鲜超市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海鲜超市使用的1台计量器具电子秤上未张贴计量器具检定标识,且现场没办法提供上述电子秤的计量器具检定报告。
经查该海鲜超市内共有计量器具电子秤1台,用于店内制售龙虾的称重计价。该电子秤系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入,电子秤上印有“跃华,上海伯威电子称重有限公司总经销”等字样,在购入时无定期检定标识。从购入日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当事人未对上述电子秤进行计量检定,没办法提供计量检定报告。
计量器具电子秤属于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每年需实行强制检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不再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秤,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6月16日,执法人员对某饭店的海鲜销售区的电子秤开展计量监督检查,经查发现该饭店点菜区的海鲜销售区旁有两台电子计价秤未张贴强检标识,且没办法提供相应的检定报告。经查,上述电子秤自购入使用以来均未检定。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的电子计价属于贸易结算类的强检计量器具,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使用,申请强制检定并立案查处。
查看或留意在用电子秤是否完好(如:铅封)、是否贴有强制检定合格标识,是否处于有效检定周期内。
日常消费尽可能地选择计量器具完好、检定标识完整、计量行为规范、诚信水平较高的商家进行消费。出游旅行最好能够降低在使用无检定合格标识计量器具的无证摊贩、流动摊贩处消费。
消费者可将日常贴身携带的物品,如手机、钥匙串等,在经检定合格的电子秤上事先精确称重,必要时在商家电子秤上复称,如重量差异明显超出合理误差,则要提高警惕。在配备“公平秤”的场所购物,必要时可及时到“公平秤”处复称,购买活鱼等商品时,建议在宰杀前复称。
消费者如发现或怀疑计量作弊行为,可及时向市场主办方投诉反映,或拨打12315热线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