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5日15时许,被告人覃某在城关镇弄洪村的路旁边,因车辆停放问题与被害人罗某产生争持,后覃某用手推了罗某的胸部,致使罗某翻下路基受伤。经法医鉴定,罗鞭的损害所造成的程度为轻伤二级。
忻城检察院以为,被告人覃某故意伤害别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忻城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则,提起公诉。
2017年3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在忻城县思练镇古银村“老五”地磅处与被害人陈某因生意木材问题产生争执,罗某用右手打中陈某的下巴,致使陈某跌倒在水泥地上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的损害所造成的程度为轻伤一级。事发后,罗某打了120急救电话及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忻城检察院以为,被告人罗某故意伤害别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则,是自首,能够从轻或减轻处分。忻城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则,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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