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加工交易约束类产品目录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对展开约束类产品加工交易事务实施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处理,即企业安排约束类产品加工交易,在合同存案时,须交纳台账保证金;企业在规则期限内加工制品出口并处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交还。
企业依照海关处理类别交纳台账保证金。A类和B类企业交纳50%的保证金;C类企业交纳按悉数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100%计征保证金。
应交纳台账保证金=悉数约束类进口产品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50%
应交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存案总金额×(约束类产品出口存案金额/加工交易出口产品存案总金额)×归纳税率×50%
(三)当进口料件为约束进口类产品,且加工制制品为约束出口类产品时,只按约束进口类产品计征台账保证金,计征办法同第(一)项。
运营企业及其加工公司一起属中西部区域的,展开约束类产品加工交易事务,A类和 B类企业实施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处理,C类企业实施台账100%实转处理。
三、企业在请求加工交易事务时,除对约束类产品在请求资猜中予以标示外,还需请求约束类产品深加工结转事务的相关状况。商务主管部门批阅加工交易事务时,应在同意文件中对约束类产品和深加工结转事务予以标示,海关依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予以存案,并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则计征台账保证金。
(一)在2007年8月23日前现已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则持完全的资料向海关请求存案的加工交易事务,以合同为单元处理的,仍按原规则处理;以企业为单元处理的,在2008年8月23日前仍按原规则履行。
上述事务除触及约束类产品名称、产品编码、数量、金额或有效期不答应改变外,其他项目均答应改变。对添加约束类产品名称、产品编码、数量、金额和处理延期的加工交易事务,企业须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则从头处理批阅和存案。
(二)自2007年8月23日起,在2007年8月23日前现已商务主管部门同意但未向海关请求存案的《加工交易事务同意证》主动失效。企业须向商务主管部门从头处理批阅手续,海关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则予以存案。
五、对2007年7月23 日前未获得外贸权的东部区域企业,不予受理其展开约束类产品加工交易事务请求。
但此前已承接过加工交易托付加工事务、且不具有外贸权的东部区域出产企业,在2007年10月23日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存案,并在规则的时间内转型为具有外贸权的企业,以及因企业改制、重组而产生更名但股权和法人代表未产生显着的改变的企业,不受本条规则约束。
六、本公告所指中西部区域是指除东部区域以外的其他当地。东部区域包含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
七、运营企业应依照实践申报加工交易事务。商务主管部门在批阅过程中发现企业未依照实践申报约束类产品名称及产品编码时,将不予批阅其加工交易事务。海关在存案过程中发现企业未依照实践申报约束类产品名称及产品编码时,将不予存案。
八、本公告不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以及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外以深加工结转办法在国内转入约束进口类产品和转出约束出口类产品的加工交易事务。
九、在相关主管部门信息化体系调整前,由海关依照上述准则确认简易计征台账保证金的办法征收台账保证金。